工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組織依據】

本章程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組織名稱】

本會定名為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三條【組織宗旨】

本會以團結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受雇勞工,保障會員權益、提升勞動條件、改善會員生活為宗旨。

第四條【組織區域】

本會以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88號24樓。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工會任務】

本會任務如下:

  • 推動與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勞工權益相關之政策、工作規則之制定與修改。
  •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勞資爭議事件之處理與支援。
  • 會員福利、服務、康樂事項之促進或儲蓄之舉辦。
  • 有關改善勞動條件事項之促進。
  •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 從事會員及其他勞工議題之調查統計與研究工作。
  • 關於勞工法規,制定、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 協助會員或勞工有關勞動條件事件法所定勞動事件之處理及相關事項
  • 其他合於本章程第三條宗旨事項之辦理。

第七條【辦事細則】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會員資格】

凡受僱於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勞工,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但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副總經理以上主管人員,不得加入。

第九條【會員代表權利】

會員代表有發言、表決、選任、被選任、解任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會員義務】

會員有遵守本會一切規章、團體協約、服從指導、履行決議並執行本會決議、按時繳納各項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未繳會費之處理】

會員連續三個月未繳清會費,經催告並給予陳述意見後仍未繳納,提交理事會議決,送會員代表大會予以停權處份。

停權期間,該會員暫停其本會章程規定之一切權利,於繳清所積欠之經常會費三十日後,始得復權,但不得享有停權期間之權利。

延遲繳交會費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及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退會之會員,應以第十二條之會紀管理規定辦理,若申請再次入會時,須追補原未繳交之會費,追補上限為二年,追補之會費得於半年內以分期方式繳清;繳清所積欠之會費三十日後,始得復權,但不得享有退會期間之權利。

第十二條【會紀管理】

會員或本會理事、監事如有違反本會規章、決議案、不正當言行或其他不法情事等違紀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或致本會或其他會員蒙受損失,經監事查明屬實者,本會應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者,本會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處分,但停權、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行之。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處分,於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前,應通知當事人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十三條【退會程序】

會員申請退會,應填寫本會製作之退會申請書,敘明退會理由,送至本會辦理手續,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後始生效力。會員離職亦視為出會,當會員出會、退會或除名時,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應予繳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會員資格及工會職務之暫時保留】

本會理事、監事或會員於其勞動契約經雇主終止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保留其資格:

一、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

二、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經法院裁定准許。

三、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或請求繼續給付原勞動契約所約定工資之訴訟,於訴訟判決確定前。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五條【權力機構】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權利】

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享有提案、發言、表決、 複決、選任、解任諸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七條【理、監事名額】

本會設理事11名、候補理事5名,組織理事會辦理會務,設監事 2名、候補監事1名,監理會務。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理、監事選任

本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就本會成年且未受停權處分之會員選任之,連選得連任,其次多票者為候補會員代表、候補理事、候補監事。

前項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會員代表、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序遞補。如尚有缺額,應由全體會員代表補選之,其任期至當屆任期屆滿之日止。

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及理事長之選任及解任辦法另定之,

第十條【理事長選任暨監事會召集人選任】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會員就本會成年且未受停權處分之會員直接選任之,任期四年,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出缺或停權時,其所遺任期尚有一年以上者,由理事會辦理補選繼任;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由理事會推派代理之。

本會另置副理事長一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出任。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均為本會當然理事及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本會監事達三人(含)以上時,應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或停權時,由監事會辦理補選繼任,以補足當屆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會務人員編制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指揮,處理一切會務,另設秘書若干人,協助處理交辦事項,會務人員由理事長提名聘用與解聘,應提理事會會議決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組織依據】

本章程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組織名稱】

本會定名為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三條【組織宗旨】

本會以團結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受雇勞工,保障會員權益、提升勞動條件、改善會員生活為宗旨。

第四條【組織區域】

本會以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88號24樓。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工會任務】

本會任務如下:

  • 推動與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勞工權益相關之政策、工作規則之制定與修改。
  •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勞資爭議事件之處理與支援。
  • 會員福利、服務、康樂事項之促進或儲蓄之舉辦。
  • 有關改善勞動條件事項之促進。
  •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 從事會員及其他勞工議題之調查統計與研究工作。
  • 關於勞工法規,制定、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 協助會員或勞工有關勞動條件事件法所定勞動事件之處理及相關事項
  • 其他合於本章程第三條宗旨事項之辦理。

第七條【辦事細則】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會員資格】

凡受僱於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勞工,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但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副總經理以上主管人員,不得加入。

第九條【會員代表權利】

會員代表有發言、表決、選任、被選任、解任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會員義務】

會員有遵守本會一切規章、團體協約、服從指導、履行決議並執行本會決議、按時繳納各項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未繳會費之處理】

會員連續三個月未繳清會費,經催告並給予陳述意見後仍未繳納,提交理事會議決,送會員代表大會予以停權處份。

停權期間,該會員暫停其本會章程規定之一切權利,於繳清所積欠之經常會費三十日後,始得復權,但不得享有停權期間之權利。

延遲繳交會費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及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退會之會員,應以第十二條之會紀管理規定辦理,若申請再次入會時,須追補原未繳交之會費,追補上限為二年,追補之會費得於半年內以分期方式繳清;繳清所積欠之會費三十日後,始得復權,但不得享有退會期間之權利。

第十二條【會紀管理】

會員或本會理事、監事如有違反本會規章、決議案、不正當言行或其他不法情事等違紀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或致本會或其他會員蒙受損失,經監事查明屬實者,本會應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者,本會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處分,但停權、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行之。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處分,於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前,應通知當事人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十三條【退會程序】

會員申請退會,應填寫本會製作之退會申請書,敘明退會理由,送至本會辦理手續,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後始生效力。會員離職亦視為出會,當會員出會、退會或除名時,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應予繳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會員資格及工會職務之暫時保留】

本會理事、監事或會員於其勞動契約經雇主終止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保留其資格:

一、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

二、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經法院裁定准許。

三、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或請求繼續給付原勞動契約所約定工資之訴訟,於訴訟判決確定前。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五條【權力機構】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權利】

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享有提案、發言、表決、 複決、選任、解任諸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七條【理、監事名額】

本會設理事11名、候補理事5名,組織理事會辦理會務,設監事 2名、候補監事1名,監理會務。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理、監事選任

本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就本會成年且未受停權處分之會員選任之,連選得連任,其次多票者為候補會員代表、候補理事、候補監事。

前項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會員代表、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序遞補。如尚有缺額,應由全體會員代表補選之,其任期至當屆任期屆滿之日止。

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及理事長之選任及解任辦法另定之,

第十條【理事長選任暨監事會召集人選任】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會員就本會成年且未受停權處分之會員直接選任之,任期四年,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出缺或停權時,其所遺任期尚有一年以上者,由理事會辦理補選繼任;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由理事會推派代理之。

本會另置副理事長一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出任。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均為本會當然理事及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本會監事達三人(含)以上時,應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或停權時,由監事會辦理補選繼任,以補足當屆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會務人員編制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指揮,處理一切會務,另設秘書若干人,協助處理交辦事項,會務人員由理事長提名聘用與解聘,應提理事會會議決定。

工會章程

 

第二十一條【無給待遇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理、監事任期】

本會理、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候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二十三條【委員會設置】

本會為因應會務推展之需要,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設置各種委員會,其有關設置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其他職員選舉辦法

本會勞資代表、工安委員、福利委員、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及工會聯合組織代表之選任及解任辦法,授權理事會另訂之。

 

第五章 權 限

第二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權限

本會員代表大會權限如下:

  • 本會章程之通過與修改。
  • 選任、解任本會理事、監事。
  • 上級工會代表之選任或解任。
  • 會員之除名。
  • 財產之分配。
  • 本會工作方針及計畫之決定。
  • 理事會工作報告之聽取與審查。
  • 本會預算之審核及決算之承認。
  • 基金之設立及運用之監督。
  • 參加上級工會之決定。
  • 理、監事違法失職之解任。
  • 各委員會委員之推派。
  •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權限

理事會權限如下:

  • 處理本會會務。
  •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 辦理會員入會、移轉及出會事項。
  • 擬定工作計畫及編撰工作報告。
  • 籌集經費並編訂預、決算。
  • 基金之管理運用事項。
  • 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
  • 指導基層組織之活動。
  • 處理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權限

理事長之權限如下:

  •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並主持日常會務。
  • 對外代表本會。
  • 召集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
  • 督導會務人員處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八條【副理事長權限

  • 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 經理事長指定,代理理事長職務處理會務

第二十九條【監事權限】 

監事之權限如下:

  • 稽查本會各項業務之進行狀況。
  • 審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九條【定期會議

本會定期會議分下列二種:

  •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 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 監事會 : 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第三十條【臨時會議

本會臨時會議分下列二種:

  • 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
  • 理事會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認為必要時,由理事長召集之。
  • 監事會臨時會議:經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

第三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之出席及委託出席】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人數過半數出席,使得開會。會員代表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會員代表出席,代為行使一切權利及義務,惟每一會員代表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受委託會員代表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之出席】

理事應按時出席理事會,無故連續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之列席】

監事應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決議效力】

本會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議決,但本會章程之修改及加入上級總工會之組織,應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之會員代表同意方得議決。

另因天災、事變或嚴重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期間仍得先行以視訊方式召開理監事會議並執行其職務並決議事項。

 

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五條【收入項目】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充之:

  • 入會費:每位會員入會費繳交一次,依第二款所訂經常會費之三倍計算。
  • 經常會費:每位會員每月繳交肆佰伍拾元整。
  • 有關機關之補助費。
  • 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本會有特別需要時,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行之。
  • 贊助捐款:本會接受會員或其他機關團體之補助款、贊助款、捐款。
  • 其他收入:不屬前五款之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經費,由本會委請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自會員薪資中代扣並轉交本會。

 

第三十六條【經費審核】

本會財產狀況及經費收支情形,應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乙次,並由理事會編造會計報表送監事會稽核,如有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三十七條【會計年度】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未盡事項】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工會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三十九條【章程修訂】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