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訊息
04.19 / 2024
蔡晴羽律師與徐國堯講師前來授課

弟兄們好,

今天非常榮幸能夠邀請蔡晴羽律師分享船員不定期契約等權益爭議解析,蔡律師坦言對於船員這特殊職業非常難理解,都是透過協助中運工會弟兄的勞資訴訟得以慢慢揭開船員這神秘的行業,關松屏案言詞辯論庭是由中運公司張秋波董事長親自出庭,這是她職業至今前所未聞的案例,由此可以知道中運公司對於本案極為重視。依據勞基法第九條不定期契約除了例外性質外,皆為不定期契約,也有擬制不定期契約,所以台灣勞工的勞動契約定性皆以不定期契約為主,也可以說是長期雇用為原則,必須符合法定事由方得終止,相較於美國的雇用自由是很難開除員工的,公司想解雇勞工必須舉證證明解雇是合法的,門檻非常高,所以不定期契約是台灣船員最基本的工作權保障,唯有根本雇用關係先穩固,飯碗故住了,才能有機會增加勞動權益的訴求。而定期契約期滿後毫無保障,勞動基準法第18條定期契約約滿即視同離職,沒有資遣費、前資可能會被縮減、沒有任何法定保障,所以勞基法才要限縮定期契約的限制,現在航運公司皆以特定性工作做為與船員簽訂定期契約的依據,但是船上的工作不是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譬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職務代理、工地工人等等,只有很少數的例外是可以的,如果公司和員工間應該約定不定期,但卻以定期契約規避,雙方的關係還是屬於不定期契約。自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842號民事判決,不定期契約看的是雇主是否有持續性之需要而定,至今20年間,已經有非常穩定的見解,但是高等法院高分院卻因為船員職業的特殊性做了違背往例的判決,船員的工作依法論法很單純,就是不定期契約關係,對於雇主事業單位是否有持續性需要,對於那麼基本的判決,工會對上中鋼集團巨嬰真的是很無奈,也凸顯勞資無論資源與資訊極度不對等,才會讓台灣商船船員長期處於勞動劣勢。地方法院見解為不定期契約,到了高院後,就船員工作性質以每個特定性航次切割成定期雇傭契約,縱使有勞健保、獎金皆為恩惠性給與,未舉證證明其在岸期間,兩造有延續前次定期契約之合意,一旦船員下船即和航運公司沒有關係,甚至以船員之人身自由及船員需要休息為定期契約認定基礎,不難看出高院先射箭再畫靶。而最高法院沒有處裡船員契約屬性,而是以船員在船服務年資計算退休年資,這也是台灣航商現行穩定的做法,並非優於法令。而黃聖文案是比較有開創性的見解,主張勞資是不定期契約關係,中運不派船就應該給付資遣費,船員證照是由雇主保管、雇主持續投保勞健保、公司有誠信及照顧義務,下船以後類似留職停薪,刻意不派船,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黃聖文權益。總結今天課程的內容,船員應該更團結支持工會,爭取不定期契約範本公布並落實,才是台灣船員之福。

下午非常特殊能夠邀請到徐國堯講師,分享其在消防隊爭取權益的過程,因為爭取消防員權益而於103年被高雄市消防局免職,一切緣起於其從台北調回高雄後在高雄市勞工局擔任協調員認識勞動基準法,才開始反思周休二日、每週工時、請假規定、調動規定、非自願離職、勞保等,因為他急公好義,且勞動法令智慧已開,一心想要改變消防員困境,結果開始被刁難,就連高雄大學念法律系都不被准許,公務人員保障法有申訴再申訴與複審之保訓會程序,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卻均認定誤提不受理,因為長期內部陳情無效,期待透過遊行抗議來外部施壓,同時進行司法訴訟,因為遊行一開始向警察局申請路權,後面向工務局申請集會,一開始同意但隨後就被撤銷,還被工務局告瀆職,遭不當調動、大量懲處、解雇後訴訟10年,一直到憲法法庭釋字第785號才還給公務人員行政訴訟的司法救濟管道,打破公務人員的特殊權利義務關係,綜整上午蔡晴羽律師到下午徐國堯先生的課程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勞工若沒有工會當後盾,靠自己是沒有能力改變體制的,有權勢的資方那怕是公家機關都是一個樣,永遠不會針對問題解決,總想著解決提出問題的人,所以弟兄們一定要加倍團結,繼續支持工會,才能改善台灣商船船員長期被剝削的勞動條件。

55